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负责拟定本处室适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处室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局公开办协调处理。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各处室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机关各处室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处室联系方式等;

(三)江西通信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通信业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各处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先经过相关处室负责人的初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处室或部保密工作处室确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网站(jxca.miit.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加强局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该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局门户网站由局办公室承担建设、管理和维护。在政务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发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西省政府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接收处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公开办负责接收。

第十八条局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当在局公开办明确的时限要求内提供答复意见并报局公开办。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告知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办理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办理处室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办理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局公开办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公开办在汇总相关处室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答复告知书应先经过局公开办负责人的初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对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应当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局公开办。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