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信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江西省通信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营造和谐学术环境,促进通信科技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通信学会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会员及参与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论文发表、论文评选、科技成果评价及评选、成果鉴定、人才推荐、科技奖励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江西通信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第五条 树立良好学术风尚,坚守学术诚信,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严肃性与纯洁性。

第六条 正确对待名利,将个人发展与国家利益、行业进步相结合,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潜心研究,追求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行为。

第八条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严禁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十条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权利,不得伪造、篡改数据或文献。

第十一条 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二条 引用他人成果须全面、客观、准确,不得伪注、伪造或篡改文献。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避免病句、错别字、标点错误及外文拼写错误。

第十四条 发表作品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内容。

第十五条 注重成果质量,反对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

第十六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成果。

第十七条 实事求是表述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贡献以抬高自己。

第十八条 署名应真实反映贡献,署名者须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基础研究重创新积累,应用研究重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倡导学术争鸣,相互尊重,理性讨论。

第二十二条 批评应以理服人,不得压制或报复。

第四章 自律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会实施的学术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学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取消学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三)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理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江西省通信学会提起申诉,由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会实施学术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学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通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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